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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不是你的就不能用?從日本著作權與爬蟲判例看新創的資料策略

資料不是你的就不能用?從日本著作權與爬蟲判例看新創的資料策略
Photo by Aleix Ventayol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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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科技新創界而言,日前Lawsnote判決結果無疑是一記警鐘。這起案件不僅讓網路爬蟲技術的合法性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更引發了對於著作權認定、新創發展與司法實務之間平衡的深刻反思。

當我們審視台灣面臨的挑戰時,借鏡鄰國日本在網路爬蟲與著作權法律實務上的見解與發展,或許能為台灣的創業家們提供不同的思考角度,並從中汲取經驗。

為此我們訪問北浜法律事務所的日本法日野真太郎律師、冨本晃司律師及台灣法黃亞森律師,詢問日本實務上對於爬蟲和一些著作權上的實務判斷標準(僅基於日本實務所查詢到之資訊,整理和梳理日本的實務意見,即以下三點,不對個案評論)。

1.日本對於網路爬蟲的態度:風險與例外並存

首先,談到網路爬蟲(Scraping)技術,根據日本實務上的討論,單純進行網頁爬蟲行為本身,目前尚未有直接引發訴訟的案例。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在日本可以毫無顧慮地進行爬蟲。日本法律實務運作下,此行為可能存在以下潛在風險:

  • 著作權侵害的可能:若爬取的目標資料本身受到著作權保護,未經授權的爬取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 違反使用規約:許多網站都有明確的使用條款,禁止未經許可的爬蟲行為。違反這些規約可能導致法律責任。
  • 伺服器負載與不法行為:若爬蟲行為對目標網站的伺服器造成過重負擔,導致系統障礙,則可能構成一般民法上的「不法行為」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第一點的著作權侵害的可能,依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之4第2項特別提及一項「著作權侵害的例外」:即當(i)爬蟲行為是為了「資訊解析」目的(例如從大量資料中抽取元素進行比較、分類),且(ii)「基於該著作物的種類及用途以及該利用的方式,未不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可能被允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換言之,在日本,法院會檢視爬蟲的「目的」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對原作者造成了不公平的損害。若僅為單純複製而非資訊解析,或被認為不當損害著作權人利益,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違反,甚至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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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對資料庫與編輯著作的「創作性」要求

在日本的法律框架下,著作權法區分了「編輯著作物」(第12條)和「資料庫著作物」(第12條之2)。兩者共通的關鍵在於「創作性」的存在。

編輯著作物是指「透過素材的選擇或排列具有創作性」的作品。

而資料庫著作物則是指將數值等資訊的集合透過電子計算機以系統化方式構成,並可進行檢索的作品,其特徵是「透過資訊的選擇或系統化構成具有創作性」。

日本實務上,對於「創作性」的判斷,會採取一種「表現的選擇範圍」的客觀標準。簡單來說,如果一個想法或資訊有很多種表達方式,而創作者選擇了其中一種獨特的方式來呈現,那麼它就可能具有創作性。相反地,如果這個資訊只能以一種或極其有限的方式來表達,那麼它就不太可能被認定為具有著作物性。

依據日本實務見解,針對原始不具著作權的資料(如法律條文)進行編輯,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政府機關製作的法令翻譯或編輯物不具著作權。然而,若是由私人進行的編輯或翻譯,則需個別判斷其是否具有創作性。

理由為法令應廣泛向國民開放利用,因此直接使用或僅摘要整理的法令內容,不應被視為具著作物性。例如,將法令以富有創作性的圖表方式呈現,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若僅是對法令進行摘要整理,或其記載內容、表現方式、記述順序僅停留於簡潔整理條文內容的範圍內,未能展現作者獨特個性,則不具創作性,不被認定為著作物。

東京地方法院曾針對法條的內容整理和摘要做出見解指出,直接使用法令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僅僅將其摘要整理而製作的內容,不應被視為具有著作物性(東京地方法院平成6年7月25日判決)。另有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簡潔地整理並記述民法相關條文的內容及其趣旨,是其性質上不可避免的。若其記載內容、表現方式、記述順序等方面僅停留於上述簡潔整理民法相關條文內容的範圍內,未能展現出作者獨特個性的表現或特徵,則該書籍不具創作性,因而不被認定為著作物(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4年9月28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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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料庫著作物,日本法律實務要求其在「資訊的選擇」或「系統性的構成」上具有創作性。

  • 資訊的選擇創作性:要求創作者在篩選資訊時展現創造性的精神活動,而非僅僅是全面性地收錄所有資訊。因此,若僅僅是全面性地選擇資訊,那麼在資訊的選擇方面將不被認定具有創作性(即不被認定為著作物)
  • 系統性的構成創作性:則是指一個資料庫為了讓電腦能夠有效率地搜尋資料,其內部設計或組織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太會被日本的法律實務認定具有足夠的「原創性」或「獨特性」來獲得著作權保護。

在裁判案例中,針對汽車維修用系統,曾有汽車維修業者將顧客及車輛相關的輸入數據進行資料庫化,並構建成可用於顧客管理及寄送直郵等用途的系統。由於該系統僅僅是對國內存在的汽車進行全面性收集,並按照汽車檢驗證上的檢查項目進行分類,因此被認定缺乏創作性,否定了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法院仍認可其不法行為責任(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平成13年5月25日)。

總結來說,在日本的實務上,越是具有汎用性且實用性的資料庫,越傾向於缺乏資訊的選擇及系統性的構成(因為它可能包含全面性的資訊,並使用了通用的搜尋系統),因此較不容易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3.不構成著作權,仍可受「不法行為」保護

在日本,一個資料庫因缺乏足夠的「創作性」而不被認定為著作物,但若有人透過大量收集資訊投入了費用與勞力,其資料卻遭到未經授權使用,導致營業活動受阻或商業信譽受損時,該業者仍可能基於一般民法上的「不法行為」(類似於侵權行為)而獲得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上述日本針對汽車維修用系統的判決,法院認為該系統僅是對國內汽車進行全面性收集並按檢驗項目分類,缺乏創作性,因此不予著作權法保護。然而,法院卻仍認可其不法行為責任。

這顯示了日本在資料庫保護上的平衡態度:它沒有為了保護資料庫而降低對「創作性」的認定標準。這樣做的好處是,降低了對資料庫利用者的刑事處罰風險,避免了「寒蟬效應」,鼓勵了資訊的流通與再利用。同時,對於那些惡意程度高、實質損害資料庫建置者商業利益的行為,則透過一般不法行為的民事途徑來處理,這被認為是一種更為平衡且符合企業實務需求的做法。

日本判例對台灣新創的啟示

對比台灣Lawsnote案中,法院傾向認定「法規沿革」具編輯著作權,並對爬蟲行為課以重刑及鉅額賠償,日本的實務見解似乎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日本對於「創作性」的門檻認定使得許多事實性、工具性資料庫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從而促進了這些資訊的開放利用。但同時,也提供了一般不法行為的民事賠償途徑,確保投入成本的業者在面對惡意競爭時仍能獲得保障。

這對台灣的創業家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在追求科技創新的同時,應深入了解並審慎評估法律風險。特別是在處理資料蒐集與利用時,理解著作權的「創作性」要求,以及如何在沒有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透過民事侵權或其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Lawsnote一案無疑加速了台灣社會對法律科技、網路爬蟲與著作權議題的討論。借鑒日本的實務經驗,或許能促使台灣在未來的法律制定與司法實務上,找到一個更能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科技創新發展的途徑,避免過高的法律風險扼殺了新創的活力與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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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黃亞森 北浜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亞森

對於跨領域、科技及自學有著高度的興趣,目前朝Coding Lawyer之路邁進。擅長Fintech、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密碼資產、數位資產等相關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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