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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招募人才時必須注意!明定職場遊戲規則,預防勞資爭議

天下雜誌出版/陳業鑫 2020-04-20
新創招募人才時必須注意!明定職場遊戲規則,預防勞資爭議
Mangostar via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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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摘錄自《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超白話從聘僱、管理工時、調動、資遣全方位解說勞動法規及處理辦法》,天下雜誌出版

採購部門主管 Sally 偶然發現部屬小葉在下班後另有夜間的兼職工作,導致白天上班時精神不濟,甚至連採購訂單都差點出錯。Sally 私下找小葉會談,要求他辭去兼職工作以免影響工作績效,但小葉卻聲稱兼職是他的自由,公司沒有權利阻止,依然故我。

更讓 Sally 顧慮的是,小葉的兼職工作竟是另一間公司的採購,雖然不是同產業,卻仍有可能造成營業祕密外流,但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洩密問題,小葉目前的工作也並未發生重大疏失,Sally 並不能依法開除他,難道就只能坐視他繼續「腳踏兩條船」嗎?

如何合法規範員工行為

到底員工能不能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勞基法》中並沒有明文規範,但公司可以利用另一種方式,與員工建立明確的職場規範,那就是「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將包括發放薪水、計算工時、請假制度、禁止事項、保密條款等條款全部清楚約定,作為公司跟員工間的守則。

像上述的案例,如果公司在聘用小葉時,就有將「未經公司同意不可兼職」,或是「不得從事與本業相同或類似職務」的條款列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那麼Sally 就能夠以違反勞動契約為由,要求小葉辭去兼職、專心完成正職工作,如果小葉不願意放棄兼職,甚至可以合法的解僱小葉。

簡言之,勞動契約其實就是一種存在於雇主與員工間的合約,寫明員工對公司的應盡義務,也寫明公司相應給予的報酬及福利;而工作規則則是基於勞動契約,進一步訂定出來的各項管理制度,用以規範員工行為。

由此可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如果訂定得當,就可以減輕日常管理中的諸多麻煩,也讓員工在受聘於公司時,就非常清楚所有的相關規定,避免日後衍生出不必要的糾紛。

要特別提醒,勞動契約是一種即使沒有書面契約也會自動生效的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同意,無論是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讓員工來上班了,就算是契約成立,必須依循《勞基法》規範。既然簽與不簽都會成立,倒不如一開始就將該有的細項寫清楚,以保障雙方的權利。

如果未來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主管機關或法院一定都會要求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這時候勞動契約就會成為非常重要的判決依據,可以說是每一間公司必備的護身符,如果少了這張護身符,一旦發生爭議,公司便會陷入無從舉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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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訂定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能有效減輕日常管理中的諸多麻煩;另一方面,讓員工在受聘於公司時,就非常清楚所有的相關規定。 Shutterstock

事先避開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在重視勞工權益的現在,公司的各個面向都會被放大檢視,尤其是與薪資及工時相關的爭議、違法事項更是勞檢的重點,像是加班沒給加班費、超時加班、連續上班超過六天、沒有上下班打卡紀錄等,都是常發生問題的環節。

話說回來,員工的個人習慣很難硬性規範,但主管及人資還是可以搶在問題發生之前,做好準備,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成為公司的護身符,用詳盡且確實的條款避開勞資爭議的地雷。

以下整理出幾個常見的勞資爭議,用以說明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1. 加班問題

最常見的勞資糾紛就是與加班有關的議題,例如旺季時公司需要員工加班,但你發現員工私下抱怨,甚至想檢舉公司,這時該怎麼應對?

事實上,只要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有清楚訂定加班的相關程序,且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公司就能站穩立場;但若勞動契約中並無訂定相關規則,又沒有一套可以依循的程序,如果鬧上法院,在訴訟上就會出現沒有依據的窘境。

另外,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並未清楚訂定加班的相關程序,而員工有提早上班延後下班的情況,依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出勤時間,推定是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時間,超出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的部分,都會被認為是加班,若勞工告上法院,法院可能認定雇主應該給付加班費。

2. 外勤人員工時判定問題

外勤業務員時常在外出公差、無法像一般員工正常打卡,那麼,他的上下班時間應該怎麼訂?勞檢需要有打卡紀錄,又該如何打卡?

面對這種情形,你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訂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中間彈性休息一小時,並以工作規則詳實記錄打卡方式,像是透過網路定位打卡,或開始工作時向主管回報工作時間與地點以取代打卡紀錄,午休時間以及下班時間也確實回報,就能留下完整的出勤紀錄。

3. 年終獎金發放問題

當公司業績因為不如預期,而決定不發放年終獎金,卻引發員工不滿而想要提告時,該怎麼處理?

像這種情況,勞動契約上是否有承諾年終獎金,就會變成判決結果的重要依據。如果勞動契約上寫明,員工一年可領十四個月薪水,公司卻僅發了十二個月薪水,那麼員工的控告就很有可能成立;相反的,若契約上並沒有承諾年終獎金,僅訂定每月薪資的金額,那麼員工的控告自然就無憑無據。

4. 人員調動問題

當公司因業務調整而需要將某同事調去分公司任職,但該位同事不願意,你該怎麼處置?

如果勞動契約中有清楚約定公司在符合「調動五原則」,即《勞基法》第十之一條,規範公司只能在五個原則下進行合法調職,包括:不可以有不當動機、不可以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利、員工可勝任調動後的工作、公司應協助員工前往距離太遠的調動地點,以及必須考量員工利益的情況下調動員工,那麼不願接受調職的員工,最嚴重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拒絕前往新職報到,並構成連續曠職三日以上,便可以用終止契約的方式處理;但若勞動契約中並無明訂,則非常可能演變為勞資糾紛。

又依照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勞動事件法規定,若勞工認為僱主調動他的職務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的訴訟,並且在法院判決前,聲請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令雇主依原工作或雙方同意的工作內容繼續僱用勞工。

5. 最低服務年限問題

公司投入一筆可觀費用讓新人上課進修,沒想到課程剛結束兩個月,該新人就提出辭呈,白白浪費公司培訓資源,難道只能自認倒楣?

這時候,勞動契約中若有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當員工想要提前離職,就必須要返還培訓費用或支付違約金,保障公司的權利。上述的問題相當常見,也非常容易引發勞資糾紛,身為公司的管理階層,誰都不希望這些糾紛愈演愈烈,最後成為媒體炒作的負面新聞。因此,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的功能就顯得相當重要,只要勞動契約簽訂得宜,你就能提前一步準備、善盡與員工溝通的義務,為公司避掉官司與公關危機。

其實,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也並不只是單方面保護企業而已,對於員工也是一種保障,讓進入企業工作的人可以清楚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以及職場的遊戲規則,才不會無所適從,或是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勞動契約上該寫些什麼

既然勞動契約這麼重要,那麼上面究竟應該寫些什麼?包含哪些條款最保險?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規定,勞動契約至少應具備以下十三個項目:

  1. 工作地點與職務:在哪裡上班、負責的工作及職務為何。

  2. 工作時間:幾點上下班、午休多久、休假、例假、請假及排班制度等。

  3. 發薪水:薪水多少、如何調薪、怎麼計算、什麼時候發薪水。

  4. 契約如何終止:有關離職、資遣、退休等勞動契約終止的相關事項。

  5. 獎金與資遣費、退休金: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6. 其他工作相關費用:員工是否需要支付工作用具或制服等費用。

  7. 安全衛生有關事項:註明公司跟員工都必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8. 勞工教育、訓練等內容:是否有教育訓練、如何安排。

  9. 福利相關措施:勞健保、勞退提撥、獎金、其他福利等等。

  10.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發生職災或生病時的補助辦法。

  11. 應遵守之紀律:跟工作態度及管理規範有關的內容都可以寫入,不足之處就另外放進工作規則中,備註於附件。

  12. 獎懲辦法:針對員工的行為如何進行獎賞與懲罰,但注意不能違反《勞基法》與其他法律,否則無效。

  13.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如保密義務、智慧財產條款等。

雖然《勞基法》規定只有這十三條,但建議公司應該盡可能的將所有狀況考慮進去,包括:試用期、工作調動、輪班制度、加班制度、個資利用告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的警告改善程序、離職後的移交義務、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等,詳盡的特種義務條款可見下圖。盡可能白紙黑字詳盡寫明,列入工作規則並附於勞動契約中,以免問題發生時,勞資雙方各執一辭,沒有憑據。

此外,有些產業針對某些細節,像是服裝儀容、工作態度等,會有特別規定,也應該清楚寫入勞動契約。像是餐飲產業必須相當注意衛生,因此內場員工的髮型、衣著、甚至指甲等,要求都會特別嚴格,這些都應該清楚寫入懲處規則,例如員工被警告三次後仍不願修正,嚴重影響食物衛生及顧客觀感,則可以按照工作規則中的懲罰條款予以懲戒,例如停職、調職,甚至最嚴重者可以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將員工開除。

而當公司內部已將勞動契約的內容達到共識後,最好的做法是:給新進員工一個星期的勞動契約審閱期,仔細審閱契約中的細節,並在正式進入公司針對不清楚或有意見的地方互相溝通、討論,不僅可以讓員工感受這是一間願意溝通的企業,也可以避免日後產生更多糾紛。

最後也要提醒你,雖然勞資契約及工作規則可以說是企業的護身符,但在法律的位階上,仍然是以《勞基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律為基準,任何規定只要牴觸到這些法律,就形同虛設,並且會因為違法而處以罰鍰。

例如勞動契約中規定,女性請生理假需比照事假辦理,就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以被罰兩萬元到三十萬元的罰鍰;又或是規定加班不給加班費、而以補休代替,這也是違反《勞基法》,就算寫在勞動契約中也不會成立,甚至還會被罰以兩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因此,在擬訂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時,仍須以現有法律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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