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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天堂消失怎麼辦?新創團隊設計境外公司架構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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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反避稅趨勢影響,過去被視為避稅天堂的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百慕達群島及納閩島,紛紛在日前啟動新制,訂定經濟實質法案。許多創業家都在關注境外避稅天堂消失如何應對,創業小聚邀請勤業眾信新創事業服務團隊,探討新創公司面對此次修法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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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探討新創公司面對此次修法因應之道。 勤業眾信新創事業服務團隊提供

祭出相關法令 防止企業逃漏稅

為防止企業藉由各國稅制間漏洞採取避稅行為,近年來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歐盟相繼祭出相關法令,前者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簡稱BEPS)」,後者則發表「反避稅指令(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簡稱ATAD)」,目的都是希望透過國家之間的有效合作,處理避稅與逃稅問題,提供企業合法管道降低稅務負擔。

審查的認定標準包括租稅透明度(Transparency)、租稅公平(Fair Taxation)以及符合BEPS行動方案的反避稅政策(Anti-BEPS Measures)。為使各國配合相關法令,歐盟針對許多國家與地區稅制進行審查,將不符合標準者列入黑名單或觀察名單(即灰名單)。

黑名單國家可能面臨歐盟祭出防禦措施,例如禁止獲得歐盟資金及揭露更多企業資訊等。而列入觀察名單者,包含開曼群島、百慕達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與地區,則必須於2018年底前承諾改善當地租稅法規。

台灣原先也名列稅務不合作觀察名單,但在政府採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增訂稅務資訊交換相關法條與作業辦法、修訂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及落實BEPS行動計劃最低標準,已獲歐盟委員會肯定自灰名單除名。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經理徐有德表示,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百慕達群島及納閩島,紛紛在日前啟動新制通過「經濟實質法案」,就是希望企業能遵守法令據實申報,促使帳目透明化避免未來受歐盟等單位開鍘。

經濟實質法案: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要申報、聲明、通過測試

「國際租稅最大重點及未來趨勢就是透明,」他進一步指出過去許多經營者習慣將利潤藏在這些避稅天堂,能不繳稅、不產生額外費用的原因在於,相關單位無法得知企業在裡頭的帳務資訊,但一旦新制上路之後,這樣的情況只會越來越少。

而到底哪些類型公司,需要特別注意此次法規變動?徐有德表示,因為施行原則採取相關個體從事相關活動必須要聲明、申報且通過經濟實質法案,所以企業應著重於判斷自身是否為相關個體及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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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群島經濟實質相關申報書表格 勤業眾信新創事業服務團隊提供

以開曼群島為例,相關個體定義就是依照當地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組織外國公司,而相關活動則包含銀行業務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集團總部控股公司保險事業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航運業務等。

2019/1/1之後新設企業,若符合以上定義,就需要進行申報、年度聲明及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而若是在這之前已成立企業,則緩衝至2019/7/1起適用。一般來說,申報內容包含營業活動公司收入/費用營業地點/工廠/資產設備在境內進行產生核心利潤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而年度聲明內容則包含是否從事相關活動從事相關活動所得是否在其他地區課稅及證明文件等。

企業若想通過最重要的經濟實質性測試,則必須在開曼當地進行會產生本業所得活動針對相關活動進行適當管理。舉例來說,如果你今天在開曼設立從事租賃業務公司,就必須在當地要有接洽或是承租人,另外也需要找承租標的;而若是製造公司,則必須在當地設有工廠、財產、設備,同時也要聘僱適當資格員工及足量全職員工。針對相關活動進行適當管理則指董事會議程應放置於境內、或在當地召開董事會。

根據最新出爐法案,無法達到「經濟實質」要求的企業,首年違規可能被處一萬開曼幣、後續則增至每年十萬開曼幣以上罰鍰,更可能遭註銷公司登記;在當地的金融稅務資訊,也可能被交換回母公司或公司最終受益人所在國的稅務機關。

編按:1開曼幣約為1.22美元。

新創公司因應之道

對於新創公司來說,此次修法主要會有幾大影響,包含:
1. 申報/聲明義務增加
2. 接受經濟實質測試
3. 面臨企業資訊遭交換而出

而在滿足以上要求過程,最直接的衝擊就是成本及費用增加。其中,徐有德強調經營者最該重視的就是經濟實質測試,因為攸關企業該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不同類型的公司,有各自經濟實質性測試需進行,依測試內容難易分類,最容易的屬單純持有權益的控股公司,最困難的則為IP公司。但也有例外情形,若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者,包含透過申請或於境外設立分公司,且全部所得在該地區繳稅,就不屬於此次修法的「相關個體」,無須接受經濟實質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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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百慕達群島及納閩島,經濟實質測試法案對「相關個體」及「相關活動」定義。 勤業眾信新創事業服務團隊提供

未自行研發事業所需IPIP取自於集團內事業支付對價(R&D funding cost)取自於境外他人授權(或收取報酬) 、及未從事研發、品牌或經銷活動,以上情形屬於高風險IP公司,申報過程會面臨較高門檻,得繳交包含內含商業理由的Business Plan、完整的員工合約&資歷資訊和在境內作成決策(Decision making)的證明

徐有德表示藉此次修法,新創公司應重新檢視境外公司架構及交易流程調整的可行性與相關成本,同時評估其他控股(或IP)公司設立地點及成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可能性。

最後,針對新創公司常用境外公司操作的三種模式,他給予以下建議:

利用開曼/BVI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
純控股公司經濟實質要求較低,可先按兵不動,建議先計算新法施行後在境內要有「足夠人力」及「適當營業場所」可能增加的成本。

利用開曼/BVI公司作為IP公司
IP公司經濟實質要求程度高,因此不建議或繼續使用開曼/BVI公司作為IP公司。同時要考量遷移IP至其他地區可能性、重新擬定合約或移轉IP的稅務成本,或聲明成為他國稅務居民(包含設立分公司)的可能性及地點評估。

募資後以開曼/BVI公司支付款項
以開曼/BVI公司支付款項,將被視為「集團總部」,適用一般程度經濟實質要求,建議觀望並評估新法下在境內執行產生所得/管理活動產生的額外成本是否可以接受,或停止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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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許為傑 創業小聚企劃編輯 許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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