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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見判決!Steaker違法吸金遭認定「收受存款」,法院令返還150萬顆虛擬幣

首見判決!Steaker違法吸金遭認定「收受存款」,法院令返還150萬顆虛擬幣
賀大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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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違法吸金構成侵權,應返還虛擬貨幣原狀

歷經近兩年審理,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29日正式公布「Steaker」案的民事判決結果。判決書指出,Steaker平台背後營運主體「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未經銀行許可,違法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等值超過1,000萬美元的虛擬貨幣,並承諾保證獲利或低風險收益,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相關規定,構成侵權行為。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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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29條之1內容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認定,平台向投資人提供的申購方案,包括「年化8%」、「9.5%」、「保證最大虧損1%」等保本保息話術,屬於以不相當報酬吸金的行為,具備「收受存款」性質。因此,即使平台以「預期年化報酬」、「浮動利率」等詞彙包裝,仍難掩其實質為吸收資金並承諾固定報酬的違法事實。

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與負責人黃偉軒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將原告投入的虛擬資產「原數量」全數返還,並不承認原告所主張的利息及投資報酬計算。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未即時應對FTX事件,資訊揭露不實再遭法院指責

判決書特別詳述2022年11月FTX崩盤事件中的處置失當。原告主張,思帝科公司於FTX發生流動性危機之際,未及時揭露資產曝險,甚至於11月9日仍對外稱平台資產未受影響,導致多數投資人錯失贖回良機。直至11月11日才承認部分方案資產存放於FTX,並全面暫停贖回出金。

法院認定,Steaker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未能適時提出應變措施與資產轉移策略,也未協助使用者在FTX破產保護程式中完成債權申報,加劇原告損失。對於這些疏失,法院未採信「不可抗力」或「市場風險」的辯解,明確指出公司對投資人權益負有侵權責任。

投資人獲准假執行返還資產,原告共63人受影響

本案共有63名原告提起訴訟,主張遭受Steaker平台侵權損害。根據判決書附表二統計,法院最終判定思帝科應返還約150萬顆以上虛擬貨幣,幣種包含$USDT、$USDC、$BUSD等,其中最大一筆為單一投資人持有7萬餘顆$USDT。

法院認定Steaker應返還虛擬貨幣幣種及數量.jpg
法院認定Steaker應返還虛擬貨幣幣種及數量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法院雖未准許原告主張的利息請求,但同意在原告提供相應擔保金額後,對被告假執行,避免再延誤返還資產的時機。而被告若提供反擔保金額,也可申請免除假執行。

目前原告勝訴部分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其餘由原告分擔。雙方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保證收益」成違法關鍵,法院定調平台性質為金融業務

這起判決無疑將對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形成強烈警示。法院首度明確指出,「保證固定收益」、「保證虧損不超過1%」等投資話術,雖未明示使用「利息」、「存款」字眼,但已足以構成金融業務之實質運作。若未取得銀行執照,仍以此模式吸收資金,將構成違法吸金行為,涉犯銀行法並可成立民事侵權。

法院特別引用最高法院對違法吸金的見解,指出即便是虛擬貨幣操作平台,只要以保證報酬為誘因向不特定大眾吸收資金,即適用銀行法規範。

本案也是首度將此法律原則應用於鏈上資產配置與套利類平台,未來恐對相關業者營運模式帶來重大影響。

目前,Steaker公司及其負責人黃偉軒已另遭檢察官以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提起刑事訴訟,該案仍待後續刑事法院審理。至於本次民事判決是否成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參照標準,亦值得持續關注。

本文授權轉載自《加密城市》,作者:Max,原文標題:Steaker民事敗訴!法院要求歸還150萬顆穩定幣,判決書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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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加密城市》Max 《加密城市》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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