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法源對七法(Lawsnote)的著作權侵害案件,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民事各自重判創辦人重刑與七法公司高額賠償的判決,震驚全台法律學界、新創科技圈。
一方面,在法律學界,長久以來都有對於台灣智慧財產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額過低的質疑。雖然此點源自台灣法制本於「有損害始有賠償」的民事損害賠償法理,及民事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通常又難以證明受害額而來的結果。但法院和稀泥的判決事實認定與過低的賠償金額判決,總導致國內企業輕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因此學界有認為對於本案重刑重罰,有助於未來產業對智慧財產保護的重視。
然而,另一方面,在新創圈、科技圈,本案卻普遍被認為是法院對於科技研發、創新創業的一記重擊,是台灣環境不支持新創發展的明顯訊號。七法為台灣最知名的法律科技新創企業,同時也最致力於推動國內的法律產業創新,與司法院、資策會共同舉辦推動法律/法遵黑客松等活動多年,可說在法律產業界培育了台灣大多數的法律科技人才。推出的七法法律查詢系統,幾乎是律師、法官、法律人最愛用、市佔率最高的系統,卻一朝被判決打倒在地。這個結果,讓在台灣投身創新的創業者譁然,徒呼負負。
從市場競爭的觀點,本案其實是新創公司以創新科技挑戰傳統市場佔有者時,遇到傳統勢力反撲的典型案例。消費者永遠只關心他的需求是否被最有效率的滿足。消費者有查詢法律的硬需求,而傳統上法源在20年前以老式程式語言按布林搜索邏輯寫成的過時搜索介面與不直覺的架構,早已無法滿足消費者被谷歌的模糊搜索養壞的胃口。
因此七法在6年前以創新的網頁架構、資料庫科技上線的搜索服務,瞬間搶走了法源霸吃了幾十年的B2C法律搜索系統市場,使之大感威脅。
然而,法源作為傳統霸主,競爭力也不容小覷,身為國內幾乎獨佔的法律資料庫系統供應商,長年提供司法院、法務部,乃至其他各部會網站系統中只要需要建置法律查詢系統時的主要供應商。其影響力甚至在政府網站上頁尾中都能明列「本系統由法源法律建置」此種幾近直白廣告的文字,在其他部會網站上從未曾見他例,但遇到法源卻又是自然不過,可知一斑。因此對於法源來說,與七法之競爭,早已白熱化,法源對七法之起訴是個必然,只是時間早晚問題。
一般而言,地理資訊、產品規格、法律、命令與公文等,此類資訊本身依著作權法是沒有著作權的,原因在於這類資訊有需要讓人順暢引用、使用,因此不具備著作權保護的必要。同時,「著作權法」保障的是人類精神文明的展現,因此受保護的著作必須要達成某種創作高度才能符合。這也是人們使用影印機進行圖片的複印時,不會創作出新的著作權的道理。但如果這些資訊被以具有獨創性,為人類精神力之創作成果,例如,以毛氈藝術化的地圖呈現、具有美術設計風格的產品規格說明書,使用攝影機應用光影、快門、鏡頭取捨所創造出的照片,或是詳加彙整編纂的科技規格大辭典,這些作品若達到一定創作高度才可能符合著作的定義,而受到著作權保護。
在本案七法(Lawsnote)與法源的著作權侵害案件中,最主要爭點就是法源就法律的「法規沿革」的「編排」是否有到達這個創作高度?若有,七法對其進行的複製使用,就屬於侵權。反之,也就沒有。其實,法規的沿革就是某法律在某年月通過公告之事實,這些資訊本身雖然不是法律內容,理論上可以有著作權,但終究必須達成某種創作的高度。但觀察法源的法律沿革,與立法院立法公告文書文字幾乎相同,也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文字相符(當然,因為法務部的系統也是向法源所採購的),都是純粹的資訊文字,要說其編排如何精心而具有深度而達成了如何的創作高度,殊難令人信服。
此外,對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告之法律,既然司法院、法務部其執法職責在於整理為資料庫系統提供民眾免費查法、用法的目的上,難道有可能讓法源公司在「法律沿革或其他法律之『編排』」上仍然具有著作權嗎?果若如此,民眾於引用任何法律文字「之編排」的同時,豈不是需要考慮再三,人人自危?豈有此理!本案正式判決全文文字尚未公告,下週將會有更明確的法官認定事實的邏輯,值得大眾檢視。
退萬步言,七法創辦人Barry本身也是專業律師,對於前述「編排」著作法源『並未』擁有著作權顯然具有確信,因此最終就算法院認定的是這麼特殊的,其犯罪主觀的惡性與可責性,顯然比製造安博盒子等故意侵害影片著作權的被告為輕,這時法院卻以相同的重刑度、更高的賠償來對待,顯然輕重失衡。這無異對於台灣投入的創業者傳達「對於具有模糊空間的領域,最好躺平不要進行創新競爭」訊息,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令人擔憂!
無論如何,法源vs七法案,不是第一件也必然不會是創新與傳統競爭的最後一件訴訟。早年就有類似案例,例如:電動機車新創湛積遭老創GORORO提告違反專利及營業秘密法、房地產媒合平台新創歐克斯科技(屋比房屋)受市場霸主十大房仲聯合提告公平交易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甚至在法律業界,法源也曾對於早年之挑戰者月旦公司提起過著作權之訴訟。雖然各別案例案情不同,提告的法條也不同,但很明顯都是傳統勢力為了保護市場佔有率,而以法律訴訟為武器進行的競爭行為。只要能削弱、剷除對手,對傳統勢力經營者來說,適用的法律並不特別重要。本案適用的著作權法及強調「具有創作高度之『法律沿革』編排」,只是必然中的一個偶然罷了。
不過,惡法亦法,現在判決已成,法官不語,雖然法律上仍可以說尚未確定,七法及創辦人可再上訴等等。但這樣的判決,適已足以對新創公司產生生死影響,因為通常賠償判決中會有假執行判決,按照一般的執行流程,約兩週內法院就會依照勝訴方聲請,發出執行命令,扣押標的多半包含:銀行的存款、公司對大客戶的應收帳款,對於現金流本即侷促的新創公司影響極大。影響所及,原有股東信心可能動搖、外部潛在投資將會延後、觀望、公司內部員工也將因為薪資遲發的風險而產生離職思考,甚至交相產生囚徒思考。同時,在公司營運面向上,公司的營運者將必須抉擇,是否僅需先將產品中涉及判決認定侵權的部分下架,還是全部產品功能均全數下架以免影響二審判決?內外的挑戰,不是曾經未曾處理過的外人能夠體會的,但這就是創業者面對挑戰的日常。優秀的執行長將能帶領公司突破挑戰,而在挑戰成功後,甜美的果實就是獨佔市場的利潤及名聲。
創業者應該謹記,法律、訴訟始終都是商業競爭上的重要工具,能夠成事也足以覆舟,因此這也是創業時產品的「合法性評估」極端重要,在各個重要階段投資人、審查機關都要進行盡職查核的理由。終究,以商業競爭來看,成功或失敗,只有市場能做最後決定,但只有活得到那個時候的創業者看得到。
本文由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沛聲投稿

創投律師,現任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Taiwan Global Angels 聯合創辦人。熱愛創設新企業,參與落實多數台灣創業項目。常擔任加速器股權結構、募資、併購、商業策略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