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我是健身服務業,還是運動訓練班?淺談臺北市健身場館申請認定
|本文獲作者袁裕倫律師授權滿潮部落格編輯、刊登|
專欄作者:Felicia Wang — 17FIT 創辦人暨營運長
原文出處:滿潮部落格
隨著近年來民眾健康意識盛行,越來越多業者與教練也看準運動商機、投身創業,決心自己做自己的老闆!然而在臺北市,平平大家一樣都是開健身房,在體育署眼裡卻有著「健身服務業」及「運動訓練班」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認定。
究竟你的場館是屬於健身服務業,還是運動訓練班?他們又有什麼樣的差異呢?本文將從最影響業者經營的規範——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法規這兩個角度,淺談他們各別對健身服務業及運動訓練班的影響與限制。
《注意:以下文章內容,僅適用位於【臺北市】的運動場館。》
以面積做基礎分野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在 108 年初修正後,終於放寬了對健身場館土地使用分區的限制,將健身場館依照「面積」區分為兩類型:
第一種,是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的場館,因為面積較大,規範也較嚴格,此類場館在土地使用分區上叫做「健身服務業」;而相對於此,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下的場館,可以﹙只是可以﹚設立「運動訓練班」。
一樣是健身房,經營限制兩樣情
能設立健身服務業的土地使用分區較少,例如住一、住二、住二之一、住二之二、住三都不可以設立健身服務業,而運動訓練班在條件符合下,可以設置在住三區域內。
另外,在使用執照上,運動訓練班可以申請規範較為寬鬆的 D5 類使用執照,而健身服務業必須申請較為嚴格的 D1 類使用執照。不同的使用執照在建築法規裡面會有寬嚴不同的規範,以樓板承重舉例, D1 的承重要求就高於 D5 的承重要求,在房屋基地臨接的馬路寬度上, D1 也有一定的限制。
面積非絕對條件,仍須由體育局認定
然而,首先要必須說明,健身服務業或運動訓練班,並不是完全依照面積 300 平方公尺去區分!不是大於這個面積就一定是健身服務業,而小於這個面積就一定是運動訓練班。
所以從經營的角度來看,如果面積小於 300 平方公尺以下,應該要用運動訓練班才對,但這個分類並不是業者自己認定就可以,而是仍需要事先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申請認定為運動訓練班,然後檢附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夠被認定為運動訓練班。
《延伸參考資料:運動訓練班認定——運動訓練班應備文件》
結語
如果沒有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申請認定為運動訓練班,就還是會被直接認為是健身服務業,會被政府以健身服務業的標準,去適用土地分區或建築相關法規,如果業者有不符法規的狀況,仍會被裁罰。
為了避免營運期間遭主管機關裁罰,還是提醒位於臺北市的各個場館夥伴,如果符合運動訓練班的規定,要盡快去做申請!
《延伸參考資料:臺北市運動訓練班——線上申請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