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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Google、Facebook等創新先驅被告侵權

Bnext 陳品先編譯 2010-08-30
Apple、Google、Facebook等創新先驅被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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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前共同創辦人Paul Allen,透過他現在所擁有的技術授權事務所Interval Licensing LLC,控告11家公司侵權,被告包括矽谷科技龍頭Apple、Google、及Facebook等,掀起科技業一陣狂風巨浪。

Allen此次的控告行動,根據的乃是四條看似涵蓋所有網路公司日常基本運作,而與電子商務及搜尋相關的陳舊專利法,除Apple、Google、及Facebook之外,被告的還有Yahoo、eBay、YouTube、AOL、Netflix、及辦公用品銷售商的Office Depot、OfficeMax、和Staples,有趣的是,Microsoft及Amazon居然不在被告行列中。

面對此項控告,Google發言人認為,Interval的行動顯示了有些人想將競爭帶到法庭上,而不是在市場上一決勝負,並強調創新可帶來造福人類的新產品及服務,Facebook發言人也表示他們將全力對抗擁有專利卻並未製造出任何產品或技術的Interval。Interval則是回應,為了保護他們在創新上所做的投資,這樣的行動是必要的,這些專利原本就是由Interval且為他們自己而開發的。

事實上,軟體和企業流程等專利權,已變成網路公司心目中的討厭鬼,扮演著經濟上拖累網路創新的角色,加上美國專利局在定義現有技術(prior art)方面,又相當不擅長,使得這類公司要在不侵權的情況下運用已被接受的網路科技,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專利權的相關爭議,一直以來都沒有停止過。

隨著時代的改變和環境的變遷,許多陳年法條若不能跟著做適度的調整,只會顯得不合時宜,類似的爭議也只會越來越多。

出自Guardian
出自TechCru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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