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公司向 VC 募資時,除了談估值多少、投資金額外,在特別股條款中的「優先清算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s)」也舉足輕重,它決定了公司在清算後剩餘資產的分配問題。
先說文解字一下,「優先清算權」中的「優先」,談的是當公司清算時,剩餘資金的分配順序。至於「清算」,則大多發生在公司解散清算或是被併購時,既有的投資人可藉此事件將手上的資產變現出場。
要是創業者沒把「優先清算權」談好,即便手中握有很高的股權比例,當未來辛苦創辦的公司有機會出場時,你最後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搞了半天,你才發現原來自己一直在幫 VC 打工呢。所以說,對創業者而言,理解「優先清算權」的架構是相當重要的事。
一般來說,「優先清算權」由兩個部分所組成,分別是「優先權(Preference)」與「參與分配權(Participation)」,以下我們分別就兩者來討論:
什麼是解構「優先權(Preference)」
優先權(Preference),首先談的是「分配順序」。由於優先清算權屬於「特別股條款」,因此「特別股股東」的順序勢必優先於「普通股股東」。然而,由於特別股股東可能不只一個,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有 A 輪、B 輪、C 輪等特別股股東,這時候他們又該如何分配彼此之間的順序呢?
我們試想一個情境,若大和公司將以現金 USD $80M 被併購,假設在優先清算權的機制下,A 輪投資人可取回金額為 USD $20M,B 輪為 USD $30M,C 輪則是 USD $50M。換言之,A、B、C 輪投資人全部理應拿回的金額是 USD $100M,想當然爾,這 USD $80M的現金勢必是不夠分的。
這時候,有三種方式來喬順序,分別是 Senior、Junior、Pari Passu 等機制。
Se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在此方式下,後面的投資人的優先權會優於前面的投資人,也就是 C 輪投資人優先於 B 輪,B 輪優先於 A 輪。在上述情境下,C 輪投資人會先從 USD $80M 中拿走 USD $50M,剩下的 USD $30M則被 B 輪拿走,A 輪最後什麼都沒拿到。
Ju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在此方式下,前面投資人的優先權會優先於後面的投資人,也就是 A 輪投資人優先於B輪,B 輪優先於 C 輪。在上述情境下,A 輪投資人會先從 USD $80M 中拿走 USD $20M,B 輪再拿走 USD $30M,C 輪最後只拿回 USD $30M。
Pari Passu:在此方式下,所有的投資人享有同等權利,這時所有特別股股東會按照原先應拿回的金額比例進行分配。A 輪算出來的比例為 20/(20+30+50)=20%,B 輪則為 30%,C 輪是 50%。最後 A 輪拿回 USD $80M 的 20%,也就是 USD $16M,B 輪拿回 USD $24M,C 輪拿回 USD $40M。
根據下面的 CB Insight 的統計,Pari Passu 跟 Se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是比較常見的條款,Ju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則相對少見。就我自己的經驗,我甚至有看過「B輪 > C輪 > (A輪=普通股)」的變形條款(Complex Terms),當然這種情況還是相當罕見。
除了前面談的「分配順序」外,「優先權」也同時會設定特別股股東預計取回的成本「倍數」。也就是說,投資人有權優先拿回相當於「X」倍的初始投資金額。
我們延續大和公司的例子,假設 A 輪投資人的初始投資成本是 USD $10M,B 輪投資人的投資成本是 USD $15M ,C 輪投資人起初的投資成本是 USD $25M,並且皆擁有 Se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再加上「2」倍的優先分配權。
因此,當大和公司出售時,C 輪投資人就可以透過 Senior Liquidation Preference,優先於 B 輪、A 輪投資人率先拿回 USD $50M(= USD $25M * 2)。若還有剩餘,則再由 B 輪投資人拿回 USD $30M(= USD $15 * 2),最後才是由 A 輪投資人拿回 USD $20M(= USD $10M * 2)。
根據 CB Insights 的統計,投資人大多拿的是投資金額「1 倍」的優先分配權,也就是投資人先求保底,把成本拿回來的意思。矽谷風險投資人 Brad Fred 也曾分享,在 2001 年網路泡沫前後,投資人不斷地拉高這個倍數,有時甚至喊到 10 倍之多。不過大致看來,這個倍數目前大多介於 1~3 倍。
解構「參與分配權(Participation)」。
第一步談的「優先權」,解決的是「分配順序」與「取回倍數」的問題,確保特別股股東可先拿回最初的投資本金(或一定倍數),也就是俗稱的 Downside Protection(下檔保護),投資人最差也至少可以先拿回成本(或一定倍數)。
不過,投資人除了看 Downside Protection,也會有對 Upside 的期待,因此「參與分配權(Participation)」便誕生了。它指的是,在投資者拿回最初的投資本金(或一定倍數)後,若還有剩餘收益,可再按股權結構表(Cap Table)裡的持股比例,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去分配剩下的價值。
「參與分配權」亦可分為三種,分別是無參與權(Non-Participation)、完全參與分配權(Full-participation)、附上限的參與分配權(Capped participation)。
我們再延續大和公司的例子,假設後來大和公司決定拒絕 USD $80M 的現金收購,決定自己再做個兩年。兩年之後,大和公司業績一飛沖天,又有另一個收購方願意以現金 USD $500M 來併購大和公司。依照前面所提的「2」倍的優先分配權,在 A 輪投資人先取回 USD $20M、B 輪投資人取回 USD $30M、C 輪投資人取回 USD $50M 之後,還有 USD $400M 的剩餘收益。假設大和公司的 Cap Table 中,普通股股東的股權比重合計為 40%,A 輪股東為 30%,B 輪為 20%,C 輪則為 10%。
無參與權(Non-Participation)
假設 A、B、C 輪特別股股東皆為「無參與權」,那麼剩下的 USD $400M 便與他們無關,將全數分配給普通股股東。所以最後分配的金額便由普通股股東分得 USD $400M,A 輪股東 USD $20M、B 輪股東 USD $30M、C 輪 USD $50M。
不過,在以上情況下,若 A、B、C 輪投資者看到公司賣到那麼高的價格,也想分一杯羹的話,就必須放棄「優先清算權」這個特別股條款,將手上的特別股轉全數換為普通股,再與普通股股東依股權比例(Pro Rata)去分配收益。因此最後拿回的金額就變成:普通股股東拿到USD $200M(= USD $500M * 40%)、A 輪股東拿到 USD $150M(= USD $500M * 30%)、B 輪股東拿到 USD $100M(= USD $500M * 20%)、C 輪股東拿到 USD $50M(= USD $500M * 10%)。
也就是說,「無參與權」的特別股股東,其實有兩種分配方式可以彈性操作。我們可以發現,對 C 輪投資人而言,在取回兩倍的成本下,一開始就可以拿回 USD $50M 了。因此,在公司出售的價值低於 USD $500M 時,C 輪投資人根本沒有誘因轉換為普通股,再按 10% 的比例去分配。只有當出售價值大於或等於 USD $500M 時(例如:USD $600M),C 輪投資人才有動機進行轉換(USD $600M * 10% = USD $60M > USD $50M)。
換言之,公司估值在 USD $50M ~ USD $500M 的區間,都屬於 C 輪投資人的「凍結區」(Dead zone)。若估值沒有高過 Dead zone 的上限,對 C 輪特別股股東都無差別。
所以,只要今天只要有人決定以 USD $50M 現金買下大和公司,C 輪特別股股東就很有可能「大力支持」,因為直到估值 USD $500M 之前,C 輪股東拿到的都是一樣的錢。
完全參與分配權(Full-participation)
當投資者拿回最初的投資本金(或一定倍數)後,若還有剩餘收益,再按持股比例,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去分配剩下的價值。
也就是說,A 輪投資人在取回 USD $20M、B 輪取回 USD $30M、C 輪取回 USD $50M 之後,剩下的 USD $400M 收益,再按照普通股股東股權 40%、A 輪股權 30%、B 輪股權 20%、C 輪股權 10% 進行分配。
因此,普通股股東最後總共分配 USD $160M(= USD $400 * 40%)、A 輪股東為 USD $140M(= USD $20M + USD $400M * 30%)、B 輪股東為 USD $110M(= USD $30M + USD $400M * 20%)、C 輪股東為 USD $90M(= USD $50M + USD 400M * 10%)。
當然,特別股股東也可以放棄 Full-participation 的權利,將特別股 Pro rata 轉換成普通股後的狀況做比較,看哪個方法最後賺比較多,來決定最後的操作。只不過,通常只有在出場價格夠高時,特別股股東才有誘因轉換成普通股來分配。
附上限的參與分配權(Capped participation):
此條款是由完全參與分配權(Full-participation)延伸而來,主要是為了保障普通股股東,確保特別股投資人最後分配到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原始投資成本的 X 倍。
我們延續大和公司的例子,假設 A、B、C 輪特別股股東皆擁有 Capped participation 的權利,惟分配金額不得超過原始投資成本的 4 倍。
也就是說,在 A 輪投資人的投資成本是 USD $10M,B 輪投資人的投資成本是 USD $15M,C 輪投資人的投資成本是 USD $25M 下,無論再怎麼參與分配,A 輪投資人最多只能拿回 USD $40M(= USD $10M * 4)、B 輪投資人最多只能拿回 USD $60M(= USD $15M * 4)、C 輪投資人最多只能拿回 USD $100M(= USD $25M * 4)。
當然,特別股股東也可以放棄 Capped participation 的權利,將特別股 Pro rata 轉換成普通股後的狀況做比較,看哪個方法最後賺比較多,來決定最後的操作。
我們整理一下上述無參與權(Non-Participation)、完全參與分配權(Full-participation)、附上限的參與分配權(Capped participation)等三種狀況的結果,會發現在不同的情況下,不同的投資人會產生不同的選擇,因此現實生活中,最後的分配機制會更加複雜,可能 B 輪投資人想參與分配,但 A 輪投資人只想直接 Pro rate 轉為普通股來分配。
根據美國律師事務所 Wilson Sonsini 所發佈的《The Entrepreneurs Report-Private Company Financing Trends 2020》,在其服務的新創公司裡,無參與權(Non-Participation)比重最高,其次依序為附上限的參與分配權(Capped participation)、完全參與分配權(Full-participation)。
談Term Sheet條件,必定有捨有得
若我們將上面的幾塊概念統整起來,會發現優先清算權有無數種變形,例如「Senior」+「1倍」+「無參與權」是一種組合,「Pari Passu」+「2倍」+「完全參與分配」又是另一種組合。
如果你問我,市場上哪一種搭配比較多,其實有點難回答。原因就在於,投資條件書(Term sheet)中,有太多地方需要 VC 與創辦人一起溝通協調。比方說,若創業者認為自己公司的估值有 USD $100M,但 VC 只認為值 USD $50M,若最後創業者仍堅持以 USD $100M 的估值募資,那麼 VC 為了保護自己,便會要求較高的優先清算倍數,再加上「完全參與分配權」來確保自己最終不會吃虧。
因此,身為創辦人的你,在跟投資人談「優先清算權」這項條件時,最好的方法是先自行設想未來可能的各種出場情境,並計算你最後可以拿回多少錢。若模擬的結果符合自己對出場的期待,那就 close the deal。若相去甚遠,那就再跟 VC 好好地聊聊吧。
本文授權轉載自大和有話說,原文標題:【新創募資】為何「優先清算權」與「股權比例」同等重要?|大和有話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