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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能申請專利嗎?電商業者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editor 馬克斯/智由博集 2014-12-24
商業方法能申請專利嗎?電商業者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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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2014年12月18日,在智由博集講堂進行了一場以《你所不知道的電商大小事!電商專利篇》為題的演講,會中不乏本身就是電商業者的參與者,於是,筆者試著舉出許多網路購物的案例,並藉由詢問大家:「您認為這樣的內容,能不能申請發明專利?(註一)」來對商業方法之專利適格性(即符不符合申請專利的標的)作一討論(註二)。

商業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以這樣問題開頭的原因是,筆者相信有許多人(包含電商業者)都不知道,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在今年(2014年1月1日)有了重大的轉變!近年來,電子商務產業在各種結合網路與軟硬體後,造就許多創新的服務模式(或稱商業方法)應運而生,而過去,因認為軟體只是演算法之延伸實施,只是發揮硬體功效之輔助工具等觀念下,故常對電商業者所提出之商業方法欲申請專利的疑問,給予否定的答案,現今,再也不是沒有討論的空間。先來看看修正後的審查基準怎麼說:

商業方法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 商業方法本身之發明,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對於利用電腦軟體相關技術實現商業的方法,不得僅因該方法應用於商業, 即認定其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白話言之,其明確指出「利用電腦軟體相關技術,來實現商業的方法」並非絕對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倘若將網路技術實現於商業方法,藉助軟體硬體協同運作達成特殊技術功效、或利用特殊演算法以結合控制硬體等情形,均符合發明之定義。

單純的商業方法,當然還是不行!

以網路購物平台業者最愛的促銷活動而言,若要將冬季家電大賞活動中的「電暖器系列買就送」或「消費滿2000送300」商業行為,作發明專利的申請,那麼恐將因不符發明專利標的而遭駁回!促銷Campaign的案例倒沒有多大的疑問,再以Friday購物的「打卡傳送公仔」為例,卻有與會者認為「掃QRCode下載APP → 利用相機與雪怪拍照 → 將照片上傳至Facebook → 兌換公仔」這樣的步驟流程,當然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然而,筆者認為「打卡送公仔」屬人為之規則的商業方法,實乃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Yahoo奇摩的促銷活動頁面(圖片源自:Yahoo奇摩)


Friday購物的打卡送公仔活動(圖片源自:Friday購物粉絲專頁)

另一個有趣案例是筆者最近發現的,ETtoday東森新聞雲的「購物e大道」,將購物的體驗,與小時候常玩的大富翁相結合,形成一種大富翁式的購物平台,針對這個案例,筆者和與會者也有眾多討論,有人認為這麼創新的服務模式,有何不可專利的理由?細究購物e大道的應用,筆者認為因其只是單純利用了大富翁的介面,故在標的適格性上也恐有不符,然,若其實質上有將大富翁背後的玩法與機制,與購物行為相結合,且能具體交代所利用之電腦相關技術,則將有機會符合發明的定義。


ETtoday的購物e大道(圖片源自:ETtoday東森新聞雲)

具體交代藉助軟硬體資源,來實現商業方法,就可以!

由上述案例可知,若是單純的商業方法本身,是不能作為專利申請之標的,然而,利用電腦軟體與硬體等技術等,來實現商業方法,則將『有機會』成為專利申請之標的!為何強調有機會,而非絕對?因仍有兩大條件必須符合:

一、須說明軟體與硬體如何協同作業
二、不能簡單利用電腦

第一點指出了純軟體(如演算法)本身,是不符合條件的,換言之,電腦軟體須與特定的硬體相結合,且與硬體之結合不能只是泛泛之論,必須具體說明軟體與硬體結合後產生何種特定功能或技術。

但是,不能將軟硬體僅作單純的資訊揭示

『與硬體協同作業』的門檻或許不高,但,『不能簡單利用電腦』的條件就讓許多專利的申請鎩羽而歸,同樣先來看看審查基準怎麼說:

藉助電腦軟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若僅是利用電腦(或網路、處理器、儲存單元、輸出入裝置)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難謂其具有技術思想,此時該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令原本不具技術性的發明內容產生技術性。

是以,若只是簡單利用電腦,如將其作為『單純之資訊揭示』時,其本身並非技術思想之創作,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以PChome(網路家庭)於2007年所申請之名為『購物網頁之商品類別顯示方法及其伺服器』發明專利為例,雖其有描述到軟體如何與電腦或行動裝置等硬體相互作業,然而,『電腦可顯示第一購物網頁與第一商品類別顯示區,當商品主類別點選按鈕被點選時,則產生第二購物網頁』的描述,說白了,不就是滑鼠點選到『日用』類別,即產生與日用相關之子類別頁面的內容,於是這個案件就算提出了再審查(即初審遭駁回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再審)程序,仍是遭到駁回!

左為PChome 24HR購物網站的分類畫面示意圖;右為中華民國專利公開案第TW200832258號示意圖 (專利名稱:購物網頁之商品類別顯示方法及其伺服器,申請日期:2007/1/19)

換言之,『不能簡單利用電腦』即必須包含能達成該功能的『特殊演算法』,唯有在專利申請內容中,以流程圖、敘述文句或數學運算式,充分揭露相關的演算機制(不必列出演算法的程式碼或非常詳細的細節),方可使創新商業模式具有技術思想。

提出專利申請前,務必停看聽,降低申請成本!


東森得易購所申請之台灣專利列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筆者整理)

最後,筆者在統計國內十大網購平台業者的專利過程中發現,許多平台業者其實並非沒有作專利申請,如網路家庭、康迅數位與東森得易購,皆分別申請有28件、16件與11件台灣專利。然,細查之下,可發現有許多專利並未被核准,甚至東森得易購是連一件都沒有核准!故筆者建議,在專利申請前,應對相關條件作初步的認識,如軟體相關專利的『須說明軟體與硬體如何協同作業』與『不能簡單利用電腦』,而在專利說明書內容中多加強調,或將可提高核准機會,省去許多與審查委員溝通的成本。

註一:因我國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故本文在此僅討論發明專利。
註二:至於能不能核准,還要考慮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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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智由博集/馬克斯

TAGS: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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